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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新婚姻法离婚

发表时间:2023-06-10 15:53:46  来源:资讯  浏览:次   【】【】【
新婚姻法离婚     还是以判决下来时算的。以前不予考虑,     我国婚姻法同时规定,离婚时照顾无过错方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离婚     你已满18周岁的话,就不.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新婚姻法离婚

    还是以判决下来时算的。以前不予考虑,

    我国婚姻法同时规定,离婚时照顾无过错方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离婚

    你已满18周岁的话,就不存在抚养问题。

    如果未满的话,法院会征求你的意见,如果你愿意随父生活的话,你母亲要承担抚养费;反之,由你父亲承担。

最新婚姻法是怎么规定离婚的?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问1:“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

    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问2:哪些情形下“彩礼”需要返还?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问3:何为“事实婚姻”?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问4: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要求离婚?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

    注:《民法典》第107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问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6: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另一方能否主张赔偿?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7: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怎样定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问8: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怎样定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问9:不离婚,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问10:子女已上大学,是否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因此,除该子女尚未成年外,对于已经上大学的子女,如果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无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问11: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2条规定,《民法典》第1067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问12:怎样确定抚养费的给付金额?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9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问13:哪些情况下,不宜由母亲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4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问14: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哪些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6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问15:当男女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时,优先考虑哪一方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7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问16: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可以支持吗?

    可以。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8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因此,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可以考虑由男女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从而减轻直接变更抚养权归属的难度。

    问17:哪些情形下,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问18: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变更子女的姓氏?

    不可以。如需变更子女的姓氏,必须男女双方协商一致,且共同到公安部门办理。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9条规定,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但是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问19: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怎样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36条、《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62条规定,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问20:如果离婚协议书中未提及探望权,怎样保障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65条、第68条规定,若离婚协议书中未涉及探望权,且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组织,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问21: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该怎样分割?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6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问22:对离婚时夫妻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该怎样分割?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7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23: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82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问24:存在具备哪些情形,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第2、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5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问25:法律对起诉离婚有何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问26:离婚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所以离婚案件除非一方申请不公开审理,否则均应公开审理。

    问27: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80条规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28: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4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问29:对离婚案件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吗?

    可以。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问30:离婚案件,怎样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31: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应怎样分割?

    (1)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

    (2)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视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3)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或按份共有的除外。

    问32:婚外情所涉赠与应怎样处理?

    (1)有配偶者赠与或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第三者要求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

    (2)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一般应予支持。

    问33:男方发现抚养多年的子女并非自己亲生,可向女方主张损失赔偿吗?

    可以。女方故意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男方请求返还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应予支持。

    问34: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怎样处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39条的精神,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准予离婚。

    问35: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可以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吗?

    可以。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如果代替有抚养能力而未尽抚养义务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抚养义务的,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的,应予支持。

    问36:哪些情形下,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参照上述规定,离婚时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离婚后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严重变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问37: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吗?

    《民法典》未规定隔代探望权。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3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或父母未尽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故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符合上述条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主张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问38:父母与子女签订协议免除子女赡养义务,事后能否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子女不能通过协议解除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问39:如果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为条件免除其赡养义务的,应怎样处理?

    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是其对个人财产权利的处分,不存在无效情形的,法律认可其效力。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为条件免除赡养义务,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事后父母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

    问40: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能否要求免除赡养义务?

    一般不予支持。但父母对子女曾存在严重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故意犯罪等行为,子女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

    问41:约定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即放弃共同财产的协议,能否作为裁判的依据?

    不能。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等因素,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问42: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赠与的条款,离婚后赠与人能否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各项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每一条款的成立特别是对子女赠与的条款,往往是婚姻关系得以解除的决定性因素。因此,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赠与条款的,不予支持。

    问43: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夫妻另一方能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婚后对股票账户没有进行运作,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导致增值,此种增值为自然增值,该增值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进行了运作,此种增值为主动增值,该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44: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补偿数额应怎样计算?

    补偿数额公式计算:【婚后还贷本息总额÷(购买时房价+应还贷款利息总额)×离婚时房价÷2】。

    问45: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事后以借贷为由要求返还出资,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应怎样处理?

    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问46: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怎样处理?

    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投保人愿意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问47:离婚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夫妻另一方能否主张放弃继承无效或赔偿损失?

    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对继承权的处分无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夫妻另一方主张放弃继承无效或赔偿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夫妻另一方举证证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关于放弃继承无效或赔偿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

    问48:哪些情形可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以下情形可供参考:

    (1)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的;

    (3)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从事***、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大额举债的;

    (4)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问49:哪些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以下情形可供参考:(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分享投资经营收益的。

    问50:哪些情形可作为认定为债务人个人债务的考量因素?

    以下情形可供参考:

    (1)举债期间家庭未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债务人配偶有稳定收入且能维持家庭正常开支的;

    (3)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从事***、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4)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单方负担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如无偿担保等;

    (5)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的投资经营行为完全不知情,且未享受投资经营收益的。

新婚姻法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
        这次修改婚姻法未对本条作实质性修改。
        一、协议离婚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我国的离婚制度,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由于婚姻关系当事人对离婚所持的态度不同,在处理程序上也不大相同。
        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制度,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制度在50年的实践中,由于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且程序简便,因此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充分接受。与此同时,婚姻登记机关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制度上日趋完善。随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不断健全,当事人采用协议方式,通过非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已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首先考虑的途径。
        从法律上确立协议离婚制度有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协议离婚制度注重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实行协议离婚制度是婚姻自由原则的重要体现。我国法律赋予并保障公民自主自愿地处理个人婚姻问题的权利。男女双方有自主自愿地缔结婚姻的自由,同时,在婚姻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也赋予了他们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并为其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
        第二,实行协议离婚,有利于在婚姻关系已经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心平气和地解决矛盾冲突,避免互相指责,消除对立情绪,更可以减少日后双方的仇视和对立。
        第三,这种离婚方式不究问离婚的原因和具体理由,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协议离婚不仅要求双方离婚的合意,而且要求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清偿等作出妥善安排,这样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子女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离婚的条件
        (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男女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其间发生的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以及涉及子女、财产问题的争议,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这一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须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必须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
        (三)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1.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怎样负担、怎样给付等等。由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协议中还可以约定不直接抚育方对子女探望权利行使的内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时间等。
        2.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主要包括:(1)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分割,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以经济帮助作妥善安排,并切实解决好双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2)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负责的处理。
        三、协议离婚的程序
        按照现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关协议离婚程序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中,由持有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的人员从事协议离婚的登记工作。
        (二)协议离婚的具体程序
        1.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按地域进行管辖。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由于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因此,当事人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请时应持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证明,以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以及关于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2.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诸项条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如查明仅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离婚登记和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离婚证是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经过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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